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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重违规排放应视为投毒
发布时间:2013-06-28 07:4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6月2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这是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后,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环保不论在什么时候,都是人们最关注的话题之一。而一部环境保护法是不是完善,直接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人未来能不能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喝到洁净的水。可以说,对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每一个字的意见和修改,都必须十分谨慎。

  因此,针对草案二审稿作出的多处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提出了多项意见和建议,对于一些值得讨论的条款,大家也各自表达了自己的看法。那么,在这次会议上,与会委员、代表们是如何精心雕琢这部为美丽中国保驾护航的法律的呢?来听中央台记者侯艳、马闯的报道:

  在分组审议中,有的委员认为,现在各地环保出现的问题,相当一部分确实是地方领导不重视。一些地方明摆着企业在偷排、漏排、超标排,却熟视无睹,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草案二审稿中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等等情况,相关的负责人将被撤职或者开除,甚至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有委员认为,这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来说确实是很大的约束,是一把尚方宝剑。

  但一些委员认为这还不够,可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机关不作为、滥作为的情况。万鄂湘副委员长说,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地方呼吁,不仅仅在民事诉讼中要有公益诉讼的概念,在行政诉讼中也要有,这就可以针对环境执法机关不作为、滥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万鄂湘:什么叫不作为?让你查处,你不去查处,或者受制于高一级的领导机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像这种行为就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可以提请公益诉讼。什么是滥作为?收了排污费,不用于排污,就是滥作为。还有一些环保信息不公开,比如空气土壤污染的指标、水污染的指标,应该作为公开的指标没有公开,甚至公布假指标都是滥作为的行为。如果有老百姓或者公益组织盯着这个机关,将使他们不敢滥作为,有利于行使职权,更有利于环境保护。

  草案还加大了对违规排污企业的惩处力度,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些违规行为还将受到按日连续罚款的处罚。

  黄小晶委员提议说,光靠罚款解决不了问题。严重的违规排放甚至应该视为投毒。

  黄小晶:有些企业暗管排出去,暗沟排出去。为什么用暗管、暗沟,因为这个液体是见不得人的,是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就是毒,这和排毒有什么区别呢?像这类事情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到了什么程度应该按照排毒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严格遏制这种行为。

  万鄂湘副委员长也对有关罚款的规定提出意见,他说,有些执法部门以罚代刑,草案应该进一步规范此类情况:

  万鄂湘:第57条规定的是行政机关的直接负责人,如果有下列行为的时候他应该受到各种方式的处罚,比如开除和引咎辞职,这当中应该防止发现有直接的偷排行为时只罚款,不向检察机关移送犯罪证据。如果发现有应该直接入罪的行为,用罚款代替的话,行政机关的责任人也应该受到第57条的责罚,这样就能环环相扣,这样才是法律上、逻辑上的严谨。

  这次修改写入了“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陈昌智副委员长希望这个表述能够更具体,因为现在很多城市都出现群众反对焚烧厂、填埋场建设。

  陈昌智:群众支持环保产业在当地设立,这个表述还没有想好,可以再规定具体一些。

  但孙宪忠代表不认同他的观点,他说,学术界多数人还是认为这个提法值得考虑。因为,绝大多数公民都是环境损害的受害者;真正要说承担义务,只是具体和个别人群,而不是公民整体。

  孙宪忠:在这部法律中谈到这样一个义务,显得有一些不太妥当。环境保护法学者认为,立法应当讲公民的环境权,而不能讲公民的环境义务。从法律科学角度讲,义务必然伴随着责任。不履行义务,就必然伴随着法律的强制性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公民如果不履行义务,或者是违反了这个义务,怎么去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怎么确定他的法律责任?这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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