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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等为什么都不履行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责呢?
发布时间:2015-09-10 09:01  来源:监督员

#民事纠纷##刑事立案监督#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等为什么都不履行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责呢?

首发于:中国监督网
http://www.jdypx.com/a/jiandujiancha/2015/0909/296.html

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犯罪行为?彭永胜聚众了吗?事实如何?即使是聚众了,但是,他聚众的具体意图是什么?聚众之后实际上干了些什么?扰乱了社会秩序?当时当地的社会秩序被扰乱了吗?事实何在?

       情节严重吗?严重的表现?严重到什么程度?事实何在?因为彭永胜的聚众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致使光投公司工作无法进行?被扰乱得无法工作了吗?因此,被迫停止工作了吗?事实何在?造成严重损失了吗?严重到何种程度?经济损失多少万元?其他损失多少?事实何在?必须同时存在这些事实,才可以认定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方可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否则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得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不合法的立案行为,属于乱作为,必须纠正。        2015年8月19日,彭永胜被刑事拘留,其家属以及部分知情人投诉说,彭永胜是举报人,无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行为涉嫌报复陷害举报人,属于滥用职权。对于此,彭永胜的家属和部分知情人要求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立即释放彭永胜。彭永胜的父亲等亲自到湖北省以及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等举报投诉,要求检察院监督。但是,检察院推诿不管,“踢皮球”,不受理,彭永胜的家属深感投诉无门。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为什么都不受理、不接收其家属的要求立案监督的材料呢?为什么都不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办理?为什么都不履行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责呢?放任、放纵?典型的不作为。
       另外,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关于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人民意见等规定,无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必须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的指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走了过场,中央领导指示两年多,没有解决上述三难问题。控申处的人员不挂牌,拒不告知其姓名,简直不像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更不像检察官,该检察院还乱用权力乱花钱雇佣保安,不佩戴工号牌,也没有姓名公示,看上去身份不明,办事人问其姓名,拒不告知,像社会上的混混差不多,其阻止将彭永胜的父亲进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有关立案监督部门反映问题,将其拒之门外,彭永胜之父不得不拨打110查清把门人员(所谓的保安)的身份。
       同时,也违反了湖北省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文件规定。即:《湖北省解决党政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的若干规定》
   鄂办发[2013]33号。http://www.hfh.cc/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97385&extra=page%3D3       这些检察院管理混乱,未依法依法履行职责,必须追究相关检察长的法律责任,建议干部管理部门和湖北省人大等撤销相关检察长的职务。以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检察院尊严。
       详见:http://www.hfh.cc/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03624&extra=&page=2


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摘要):

       第一条 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编者注:刑事立案监督应当...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编者注: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编者注: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摘要:

       第五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五百五十三条 ...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第五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
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五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编辑完成:2015年9月10日00:18:49于北京,2015年9月10日08:39:09再次编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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