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体系要分类设置,避免“一刀切”而丧失科学性。为突出考核重点,增强考核针对性,各地在设定考核指标时,还需合理设置考核内容、划分考核主体。一是按区域分类设置指标体系和权重。例如,温州市建立起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两套考绩体系,弱化GDP考核指标,扩大民生性考核指标比重。二是分层设置考官主体范围,避免考官主体的单一性导致评议结果有失偏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考官主体范围,应由熟悉干部日常工作和生活的群体作为主要测评主体,重点在单位职工、服务对象和“两代表一委员”中进行。党政班子成员逐一登台述职,允许“百姓考官”提出询问和质询,实施分散无记名投票。对机关中层干部的考核主体范围,由服务对象、单位同事、所在居委居民代表组成。对村居基层干部的考核主体范围,由村/居民代表、楼组长、党小组长、居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组成。因地因人制宜实施分类考核,才能保证干部考核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
考核结果要与结果应用挂钩,避免干部考核成为“花架子”而降低公信力。一方面,实施“上中下结构”联合考核机制,由单纯“官评官”转为“民评官”为主。上中下结合考评的客观考核方法,即市四套班子成员对现任党政班子和党政正职“上评上荐”,县(市、区)党政正职“互评互荐”,来自基层的干部群众对现任党政正职“下评下荐”,并根据干部层次设置不同的考核权重,加大基层干部群众考评的权重。另一方面,突出考核结果的刚性运用,与干部任用挂钩,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只有加大考核结果与结果应用的关联度,才能传递压力,提供动力,形成促进科学发展的倒逼机制。 总而言之,通过“民评官”这样的干部考核形式,一方面让百姓感到有人倾听他们的意见,他们的民主权利受到了尊重;另一方面也让干部增强了工作主动性,与百姓的心贴得更紧了;同时折射出的是群众监督权、参与权与表达权的使用。借用基层干部的话说,采取“民评官”干部考核法,“参与的干部群众多了,想跑(官)也跑不完;推选权交给大家了,想买(官)也买不到;考察全方位了,想改也改不掉;组织和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关键时刻想装也装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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