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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岸区检察院被指收500万放走涉嫌行贿嫌犯(2)
发布时间:2013-05-03 00:00  来源:人民网

  质疑二,黄必健行贿数额到底是多少,为何一减再减?

  记者从知情办案人员处了解到,专案组起先掌握的黄必健的行贿金额,应该在800万元左右。但是,在案情即将水落石出准备批捕的关键时刻,检察院放人了,还把早期办案人员全部撤换,行贿金额仅认定为216万元;区检察院起诉时,黄必健的行贿金额又缩水到121万元余元;而到了市、区法院审理阶段,再次缩水到56万余元。办案人员提醒,检察院放人,给嫌疑人串供提供了时间和便利。

  记者注意到,江岸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写道,经依法审查查明,黄必健分三次送给村支书张纯武65万元,并赠送价值46.3万元住宅一套;送村副支书郑先明10万元,合计121.3万元。但案件移送法院后,黄必健行贿给张纯武的65万元,竟然被认定为“债务”和“借贷”关系,行贿金额锐减至50多万元。网友质疑,为什么在检察院审查阶段,行、受贿双方不出示借条和收条,以便自证清白?

  发帖网友质疑,假如像最后法院“查明”的那样,黄必健仅仅只行贿了50多万元,且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他会甘愿拿出500万给检察院吗?反过来说,检察院狮子大开口让黄必健拿500万,也一定是个大案。

  质疑三,一案为何两判?

  发帖网友质疑的另一个焦点是,黄必健案为何一案两判:受贿人案卷被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行贿人黄必健属同一案件,却被移送至江岸区人民法院;最终,受贿人被判处6年、5年不等有期徒刑,而行贿人却免于刑事处罚。

  湖北省一位资深法律界专家研究此案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贿120余万元,应在三年以上处刑;武汉市法院、江岸区法院即便认定行贿金额56.3万元,也应三年以下处刑,而不应该“免于刑事处罚”。

  网友质疑,受贿人被分别判处6年、5年有期徒刑,而行贿人却逍遥法外,与最高法关于加大对行贿人员处罚力度的精神是否违背,是否有厚此薄彼之嫌;嫌疑人花费500万,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又从何体现?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回应:黄必健一案舆情热度不够,不接受采访,也不作回复

  湖北省和武汉市曾专门出台网民留言办理制度,要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时回应网民关切。网友对黄必健一案的反映,曾于今年1月8日和4月17日两次刊登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然而,遗憾的是,从网友第一次投诉到现在,三个多月过去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法院始终没有给予任何回应。第二次投诉后,相关部门仍然没有及时反馈。

  4月24日,人民网湖北频道为此专门致函、致电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对网民留言涉及的案件办理情况给予答复,有关单位拒绝了本网的采访要求。4月27日,本网记者前往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询问原因。市检察院宣传处负责人称,黄必健一案,省市有关检察部门已作了调查,并有结论,领导表示不宜炒作,不接受采访,调查的结论也不公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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