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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乘地铁突发病 女子拉闸致列车晚点
发布时间:2013-05-15 14:22  来源:法制晚报

  日前,在广州东站开往西朗方向的列车上,一男乘客突发癫痫昏迷。

  情急之下,一名女乘客拉下车门解锁装置,致使高速行驶的列车紧急停靠在隧道内。

  列车司机闻讯立即进入车厢安抚乘客,并告知下一站工作人员上车处理。在确认无乘客掉下轨道后,列车重新行驶。

  8分钟后,列车到站,工作人员将发病乘客搀扶下车。发病男子经休息后自行离开车站。

  事件中,列车因紧急停止装置被解锁而延误8分钟,事实上也延误了救治时间。

  律师解读

  发生紧急情况才能动解锁装置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说,为了保障地铁运营安全,应对突发事件,车厢内一般设有乘客紧急通讯装置、车门紧急解锁装置、灭火器、手动报警按钮等。

  应急装置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动用,如车门紧急解锁装置只有在列车停靠在站台上车门打不开或列车在运行中发生火灾、列车故障等必须开门逃生时才可动用。非紧急状态下乘客无权擅自拉下解锁装置使地铁紧急停靠。

  北京的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就规定,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的人员,可能受到劝告,被拒绝提供客运服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等。

  导致列车晚点 好心人可能被罚

  张金澎律师说,遇到有人发病,正确做法是启动紧急通讯装置,告知列车司机,运营方会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女乘客的行为则扰乱了地铁的正常运行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但由于女乘客主观上是为救人,客观上也未造成重大损失,有可能被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延误病人救治 女乘客还得赔偿

  张金澎律师说,女乘客的行为符合民法上“紧急避险”的行为特征,但其做法事实上却延误了对病人的救治。

  依《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发病者发病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如因女乘客的行为延误了对病人的救治,女乘客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如果因紧急制动造成有乘客掉下轨道,发生伤亡事故,还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女乘客的责任。由于其行为符合民法上的紧急避险的特征,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只是适当的民事责任。

  遇紧急情况咋办?

  乘坐地铁时,如遇车厢内有人发病或其他紧急情况,乘客的正确处理方法应该是:启动紧急通讯装置,告知列车司机,由地铁运营方启动相应的紧急预案进行处置,这样既保证了救治时间,又不会造成地铁运营秩序的混乱。 文/记者汪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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