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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刑释犯“创意”盗窃 专偷领导办公室被捕
发布时间:2013-07-12 23:44  来源:国际商报

四名刑释犯“创意”盗窃 专偷领导办公室被捕

  本网讯(格祺伟)2012年12月28日晚,湖南省祁东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多数名县级领导办公室发生被盗。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分别于2013年1月28日及31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2013年7月10日上午,祁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一起盗窃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获刑一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四名刑释犯谋划系列盗窃案,多名县领导办公室被盗

  2012年12月28日晚,祁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祁丰派出所报告: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多名县委常委、副县长办公室被盗。

  接到报警后,祁东县公安机关当即组成专案小组,在衡阳市公安局网络与行动技术支队的大力协助下,经过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分别于2013年1月28日及31日将犯罪嫌疑人唐某程等人抓获归案,一举捣毁这一流窜作案的盗窃团伙。

  据供述,唐某程等四人流窜于祁东县、株洲市、娄底市等地共作案12起,其中在祁东县盗窃政府机关办公室作案6起。据查,四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刑释犯,其中一人被判死缓,三人被判处十年以上刑期。目前,当中尚有一人还属于假释考验期间。

  唐某程,外号“春徕几”,1995年因犯流氓罪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死刑,被省高院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9月20日被刑满释放。假释考验期为2009年9月20日至2013年3月13日。

  刘某湘,外号“刘瘪”,2002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2月2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09年2月27日至2011年3月3日。

  向某庆,外号“盖盖”,1997年6月2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流氓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4年8月25日刑满释放。

  欧某军,外号“欧斌”、“欧瘪”,199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1月27日刑满释放。

  法院院长亲自审理,检察长担任公诉人,庭审进行网络直播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以来,唐某程、刘某湘、向某庆、欧某军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起子等作案工具,于夜晚采取撬门、爬窗、配锁等方式,窜入祁东县委县政府,祁东县洪桥镇、归阳镇人民政府,祁东县技术监督局进行盗窃,共计作案盗窃现金、财物价值合计49989元。

  四人五次作案,由于盗窃财物零散,尤其散装烟,统计难度大,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不一致时,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作出盗窃财物认定,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窃财物价值40989元,加上现金9000元,合计49989元。

  其中,唐某程参加五次,涉案金额49989元;刘某湘参加四次,涉案金额48129元;向某庆参加三次,涉案金额40859元;欧某军参加一次,涉案金额21559元。

  此案由祁东县法院院长陈忠担任审判长主审,祁东县检察院检察长张兴德出庭支持公诉,数位人大代表旁听了整个审理过程,并在湖南法院网、衡阳法院网进行了网络图文庭审直播。整个庭审维持了三个半小时。法院当庭宣判进行了宣判,唐某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撤销假释,与未执行完毕的余刑二年五月二十三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刘某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欧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向某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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