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建议书(黑龙江省农垦291农场李雅娟夫妇敲诈勒索案)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
中国监督网编辑王金祥,建议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黑龙江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公 安局、检察院依法撤销李雅娟敲诈勒索案.立即释放李雅娟
夫妇.至少允许取保候审.
据了解,举报人李雅娟被公安机关以歊诈勒索犯罪嫌疑刑拘、逮捕.群众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有关部门
为了阻止李雅娟上访投诉举报,乱用职权刑拘逮捕李雅娟夫妇,公安机关有关人员有打击报复之嫌,李雅娟夫妇是无罪的。
2014年12月1日中国监督网监督员李建英等7人,到农垦红兴隆检察院和公安局,再次反映情况,建议依法办案,对于并未涉嫌犯罪的李雅娟夫妇予以释放,
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但是,红兴隆检察院以领导忙为由,未联系领导接谈。
鉴于此,.特此建议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于李雅娟夫妇敲诈勒索案依法予以监督。
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于此建议,7日内予以答复,联系电话:010-81783596. 手机:18911276110。qq:315600298.否则,视为拒不接受监督。
建议提交人:王金祥
2014年12月3日12:29:20编辑
2014年12月10日19:16:19再次编辑
更多:
监督建议书(李雅娟夫妇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犯罪事实,不得立案侦查,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的必须撤销案件。
http://www.jianduwang2.com/a/jiandujiancha/2014/1202/210.html
hhttp://www.hfh.cc/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01002&extra=page%3D1
黑龙江省垦区电话簿:
http://www.chinabdh.com/114/listinfo.aspx?fid=366
(中国监督网监督员将继续跟踪该案件)
2015年10月4日17:16:39再次编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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