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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张均佑局长为什么不
发布时间:2026-08-16 16:42  来源:中国监督网编辑

   2026年7月3日上午,信访人苏娜同志(女)、调研员王先生等二人,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张均佑局长反映了关于下属海城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将属于国有资产的小区绿化地(小花园),非法执行给梁WJ个人。

      下午,向该法院提交了书面的证据材料等。请求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监督,但是,他不作为,乱作为。至今未依法查处,也未依法给予相关答复等文书。

      明显的执行错误,为什么不纠正呢?张均佑作为执行局局长,必须依法监督,纠正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错误,并给信访人书面答复。


详细情况:

      1、

      海城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2项的内容是:

      被告北海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协助将位于北海市新安小区长青东路东一巷7号之右1号的土地使用权(实际面积以规划土地部门核实为准)过户到原告梁wj名下,办理过户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梁wj承担。

      上述判决的内容是,要求被告北海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过户行为。被告北海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土地使用权权属,无权属登记,未立户,不得办理协助过户事项,不得履行,没有可以协助执行的条件。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过协助执行不能的异议。

      被告北海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确权,如何协助过户呢?详细地点在哪里?不详,地块长多少?宽多少?面积多少?未确定, 何时完成?被执行人如何履行义务?!正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不动产部门如果过户呢?

      海城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向北海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吗?通知的内容是什么?是否立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吗?事实何在?证据何在?

      海城区人民法院不是履行判决的义务的主体。海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得超出法律的范围(即判决书主文包含的内容)。不得办理应该由被执行人北海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的申请土地权属登记等事项。

      但是,海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办理登记事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系乱作为。显然,伸手太长了,越权了。

      2、

      判决主文无被执行人拥有绿化地(小花园)这一块地的权属,被执行人无该地块的权属证书。因此,不得过户,被执行人不得履行过户之义务、人民法院也不得伸手太长,代替被执行人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事项,不得下达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过户,因此海城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书是错误的,法院的执行行为错误,属于十分明显的典型的执行错误。必须纠正其错误。

      3、

      法院不得自行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不得制作宗地图,也不得制作坐标图等过户资料。显然,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制作宗地图和招标图,其行为不合法,系乱作为、滥用职权。

      4、

      土地权属事项是行政审批行为,法院不得超出职权范围,法院不得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所过户的土地使用权无权属来源。如此执行无法律依据。

     总之,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乱作为,将国有资产——公用地绿化地(小花园)非法执行给梁WJ,显然是错误的。

     鉴于此,请求海城区人民法院自行纠正执行错误,请求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监督,撤销其执行法律文书。      

     举报投诉人:苏娜等30名居民      

      ......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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