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打鸳鸯,武汉文革冤案受害者向在炎上访申诉30年难平反。图为向在炎展示部分信访转办单。
【有错不纠】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份前后矛盾的裁决书
1978年,大队书记干涉富农子弟向在炎婚姻自由、两次拆散他的恋爱、逼迫女方写污点材料用来整他,并成功地将他投进了监狱,他和女友简陋的事实婚姻 不被认可,被说成是婚前性行为,并被扣上“奸污未婚女青年罪”判刑5年。该起文革冤案,向在炎上访30年难平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两份自相矛盾 的裁决书:一份认定不构成犯罪;一份无视两位女当事人的反证,认定构成犯罪,维持原判。而在作出上述裁决书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直未找两位女当事人调 查核实,仅凭原判决材料,闭门判案。
2005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发回重审。
2010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维持原判。
【不幸的家庭遭遇】
先是受害人向在炎妻子病逝,接着儿子触电身亡。
受害人:向在炎,男,1942年生,家庭成分:富农。由于家庭成分不好,向在炎的家庭在文革期间一直备受歧视和迫害,他和家人经常被拉到大队各个小队游行和批斗。
1968年,妻子由于得了癌症,医治无效去世了,留下了两个儿子,当时小儿子才刚刚七个月大,嗷嗷待哺。这一年,向在炎26岁,由于要干活挣钱养家,他把七个月大的小儿子托付给一个亲戚代养,自己则带着只有几岁的大儿子在外干活。
由于经常被批斗,在这个村子里看来是待不下去了 ,他每月上交小队45元,外出做泥瓦匠,替小队搞副业。在工地上做泥瓦匠时,便把才几岁的大儿子带在身边。儿子太小,不懂事,在工地上建筑机械边玩耍时, 不慎触电身亡。刚失去妻子,又痛失爱子,向在炎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打击,消沉了好几年都提不起精神来,总是黯然神伤 。
【被拆散的第一段姻缘】
文革时期大队书记权力有多大? 答:他可以剥夺你的性权利。
1975年冬,向在炎33岁,在湖北省农科所(现改名为农科院)第七队做泥工时,一名未婚女青年朱##与其一起做小工, 朱##被向在炎的不幸遭遇、纯朴的心灵、以及帅气的外形所打动,和向在炎真心相爱了,朱##的父母也对两人的婚事予以认可,并照了合影,准备结婚。
1976年大年初三,女友朱##到向在炎家拜年。地主富农这些阶级敌人“乱谈朋友”,那还了得?大队书记向淼清得知后,闻讯赶来,搜他的家,把向在 炎和朱## 的合影搜走,点火烧掉。大队书记向淼清还威胁、恐吓朱##,不许她和向在炎这个“地主富农、阶级敌人”谈朋友,否则就把向在炎丢到牢里去。
同年4月,大队书记向淼清强行给向在炎设了个“学习班”,对这个阶级敌人进行“思想改造”;并给他带上高帽子,身上挂上牌子,令其提着锣,自己打锣游 街,把整个流芳镇游个遍;然后又到大队里的每个小队游行;然后令其到每个小队免费劳动3天,扯秧苗。不许他谈朋友,令其断绝和朱##的来往。
朱##哪里看过这个阵式啊,吓着了,不敢再和向在炎来往,怕继续下去会给向在炎带来更大的迫害。这对苦难的恋人就此含泪分手,好端端一段姻缘被强行拆散。
1975年第一位女友朱##给向在炎作的证言
【被拆散的第二段姻缘】
文革时期大队书记权力有多大? 答:他还可以把你扔进大牢。
文革时期农村的大队书记可不是个一般的角色,那时的书记还有另外一个职务,叫革委会主任,在农村,这官衔就和皇帝一样,权力大着呢。就是大队书记一手遮天,拆散了向在炎的第二段姻缘,并陷害他,让他坐了5年大牢,并背负了一生的坏名声。
1977年,向在炎在湖北咸宁市做工时,又有一名未婚女青年陈##与其一起做小工,和向在炎相恋。这一年向在炎35岁,女青年陈##26岁,这个年龄在当时农村已是大龄青年了。两个人情投意合、谈婚论嫁,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了。
向在炎说,那个时候,条件很差,很多人结婚根本不敢请客办酒,没钱啊。男女双方一合计,住到一起就算结婚了,他们两人也是如此,以“夫妻名义”同居了很久,就差一张纸——结婚证。
1977年第二位女友给向在炎作的证言
但办结婚证,当时需要在大队书记向淼清那里办结婚手续。大队书记向淼清经常批斗向在炎和家人,向在炎知道,这个手续不好办,为此很是犯难。女友陈## 倒是很乐观,说婚姻自由,并主动请缨,到向在炎村里找大队书记向淼清,请他为自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大队书记向淼清果然如向在炎所料,不予办理,并勃然大 怒,把手铐拿出来拍桌子,强迫她写向在炎的污点材料,不写就不许回家,不写就铐起来,送到县公安局去。大队民兵看守着她,不让她离开,她害怕极了,写了2 次,大队书记向淼清都不满意,又在大队书记向淼清的授意下写了第3份材料,才放她回家。
大队书记向淼清拿着向在炎女友陈##写的污点材料,到县公安局报案,把向在炎抓了起来,县法院没有调查当事人,仅凭那份污点材料,就以“奸污未婚女青年罪”判了向在炎5年徒刑。又一段姻缘被强行拆散。
1983年,向在炎出狱,已41岁了。一个富农家庭出身、成分不好、经常被批斗、还坐过5年牢、还是“奸污未婚女青年罪”这样难听的罪名,这样的名声,谁还敢招惹麻烦、跟他谈婚论嫁?再也没人敢和他结婚了。
向在炎的后半生,一直在找对象,找呀找呀找对象,就是难找到。
1977年第二位女友陈##给向在炎作的详细证言
【艰难的平反历程】
在服刑期间,尽管心里不服,想申诉,但向在炎一直不敢。因为在监狱里,罪犯们被警告,谁申诉就加刑。
1983年出狱后,向在炎开始了长达30了上访、申诉之路。他在武汉市、湖北省及中央各个部门之间来回跑,要求平反冤案,恢复名誉。他还给各级政府部 门写信、给各级领导写信,但都没有什么效果。上访的车票、信访的挂号信单据有厚厚的一摞。向在炎说,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很多车票、挂号信单据都随手丢 了。
向在炎展示30年信访申诉投递的部分挂号信、去北京上访的部分火车票。
【文革时期荒诞的判决书】判决书全文如下:
武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78)武法刑字第59号
公诉机关:武昌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
被告人 :向在炎,又名向民鸿,冯义友,男,现年三十四岁,武昌县流芳公社福群大队人,家庭出生富农,本人在一九六三年九月四清运动中戴上富农分子帽子,一九七四年七月被群众扭送县公安局关押教育过。
案由:奸污未婚女青年
本案业经本院审理完结,现查明:
被告向在炎,于一九七五年冬,在湖北省农科所第七队做泥工时,有一名未婚女青年与其做小工,被告利用小恩小惠等手段进行引诱,后将女方骗到我县公路段云井山道班做工时,在一天晚上,乘人睡熟之机,对女方进行了奸污,后又多次奸污。一九七七年八月被告窜到咸宁做工时,又有一名未婚女青年与其做小工,而被告隐瞒家庭出身和个人成份,以恋爱为名,对女方多次进行奸污。八月二日,单位将被告送往咸宁收容审查时,乘不防之机逃跑,又将女方骗到武汉,冒充夫妻关系非法姘居,致使女方受孕,于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去医院堕胎。
查被告向在炎,不老实守法,长期外流,奸污未婚女青年,后果严重,影响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治安秩序,保障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法判决被告向在炎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一九七八年四月五日起至 一九八三年四月四日止。)
如不符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武昌县人民法院
【法理不通的陷害】
向在炎说,这份判决书极具文革特色,乱扣帽子。
向在炎对女朋友好,给她买点吃的,买两张电影票,就被说成“利用小恩小惠等手段进行引诱”。如果对待女朋友铁公鸡、一毛不拔,那还谈个鬼的朋友?向在炎愤懑道。
第二,1975年,女朋友朱##和向在炎一起到本县公路段云井山道班做工,是她父母同意的,她父亲还亲自送朱##和向在炎到车站坐车。明明是她和家人都同意了的,怎么能说是向在炎把她骗到外面做工呢?
第三,关于婚前性行为的定性。原判决说向在炎乘朱##睡熟之机对其进行了奸污,意思是说向在炎违背妇女意愿。如果真是违背了朱##的意愿,朱##怎么可能会让向在炎对其进行“多次奸污”呢?这分明是两人情投意合的自愿行为嘛。
第四,第一个女友朱##和向在炎为何没能继续交往下去,判决书只字不提。1976年大年初三,女朋友朱##到向在炎家拜年,遭大队书记向淼清抄家。大 队书记向淼清抄家烧毁他们的结婚合影照,威胁恐吓朱##不要和向在炎交往,给向在炎办“学习班”、批斗他、命令他打锣游街。这些肆意破坏他人婚姻自由的恶 劣行径,判决书只字不提。
第五,原判决书说,1977年,向在炎“隐瞒家庭出身和个人成份,以恋爱为名”对又一名女青年(陈##)“多次进行奸污”;原判决书还说,向在炎又将女方骗到武汉,冒充夫妻关系非法姘居,导致女方怀孕并堕胎。
按照判决书的说法,女方都愿意和向在炎以夫妻名义同居了,这说明两人感情很好,你情我愿,恰恰可以说明向在炎无罪。
而第二个女朋友陈##出具证言说,向在炎告诉了自己的家庭出身和个人成份;陈##的证言还说,两人是真心相爱,准备结婚。并指控大队书记向淼清不给两人办理结婚手续、胁迫她写污点材料陷害向在炎。陈##的证言最后还对她与向在炎的婚姻被大队书记破坏感到深深的遗憾。
向在炎说,那个时候,条件很差,很多人结婚没钱请客办酒。男女双方一合计,住到一起就算结婚了,他们两人也是如此。但向在炎和陈##的事实婚姻却得不 到认可,被污蔑为“冒充夫妻关系”、“非法姘居”。向在炎和女朋友之间的婚姻,在那个年代,并不少见,是事实婚姻,就差一张纸——结婚证。但没有这张纸, 不是我们不要这张纸,而是大队书记向淼清从中作梗,不给办理。
向在炎说,这就是一起文革迫害,法律关系很简单,事实很清楚。按照上世纪80年代的平反政策,恋爱过程中女青年自愿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改判,宣告无罪。他与女友是以结婚为目的,是自由恋爱,自己非但无罪,还是公权力犯罪的受害者。
向在炎说,大队书记向淼清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威胁恐吓女友写污点材料,陷害他,属于典型的诬告陷害;原武汉市武昌县人民法院未对两位女当事人进行调查质证,仅凭大队书记向淼清单方出具的污点材料,就判他坐牢5年,构成枉法裁判罪。
【文革结束30年了,湖北武汉司法系统还和文革一样混乱。】
向在炎说,文革那个年代,造成了冤假错案,我还可以理解,那个时候法制不健全,法治环境很恶劣,出错难免。
而文革结束30年后,自己在申诉中,又遭遇三次枉法裁判,就难以理解了。
向在炎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是认定不构成犯罪,发回武汉市江夏区(原名武昌县)人民法院再审。武 汉市江夏区(原武昌县)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判;向在炎不服,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维持原判;向在炎不服,又上诉到湖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次却认定构成犯罪,维持原判,和第一次裁定“不构成犯罪”自相矛盾。
向在炎说,30年前,原武汉市武昌县人民法院闭门办案,仅凭大队书记向淼清单方出具的污点材料,就判他坐牢5年;30年后,号称司法取得很大进步的今 天,武汉市江夏区(原名武昌县)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人民法院还在闭门办案,还是仅凭大队书记向淼清单方出具的污点材 料,就裁定原审判决是正确的。
向在炎耿耿于怀,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两位女当事人为自己都做出了反证,亲笔写了证明材料,证明了男女双方是自由恋爱、证明了准备结婚、证明了准备打 结婚证、证明了大队书记向淼清干涉婚姻自由及诬告陷害。这明明是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现有证据和原判决的证据截然相反,明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通知书居然说,“在本案事实和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应维持原判”。
向在炎说,明明证据有变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要说没变化,怎么还是和文革一样颠倒黑白呢?怎么社会向前发展了30年,湖北武汉市的司法环境还是和文革一样混乱呢?法院为何不找两位女当事人调查质证就擅下结论?故意有错不纠、知错不改?
【文革期间案件的相关平反政策】
标 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奸污女知青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颁布日期】:1986-10-21
【生效日期】:1986.10.21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6)30号请示收阅。关于处理强奸、奸污女知青的申诉案件,应该按照我院法(办)发(1986)21号文件的精神办理。具体案件的处理,可以掌握如下界限:
一、对于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女知青的;利用职权或者乘人之危,引诱奸污女知青的;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引诱奸污女知青,情节恶劣的,应当维持原判,驳回申诉。对于原来以反革命罪判处的,应当改变定性。
二、对与女知青恋爱过程中发生两性关系的;女知青自愿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奸污女知青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注】 陕高法研〔1986〕30号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据各地、市法院反映当前历史遗留问题中“奸污女知青”案件比较突出。主要是由于对中央的政策理解不同,有的主张纠正,有的主张维持,以致久拖不决。根据各地、市法院反映,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一、1978年有关文件规定,“对于迫害下乡知识青年和强奸、奸污女青年,教唆青年犯罪的,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办”。根据这个文件,奸污女青年是依法 惩办的对象,故对因与女知青通奸、与女知青乱搞两性关系或男女知青发生的性行为,原以“奸污女知青”或“破坏知青上山下乡”罪判处的,应当维持原判。
二、在1978年有关文件下发后判决“奸污女知青”罪,应当维持原判。但该文件下达前原按照1970年和1973年有关文件精神处理的“奸污女知青” 案件,除“干部利用职权,为非作歹”,而奸污女知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维持原判外,对其他奸情问题以奸污罪或破坏知青上山下乡罪判处都是错误的。因 为,上述两个文件并未把“奸污”列为犯罪,只规定“强奸上山下乡女青年的,要依法严惩”。“干部利用职权,为非作歹的,要撤职查办”。撤职查办并不等于统 统逮捕判刑,只能对其中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犯什么罪判什么罪,但不能以“奸污”罪判处。
三、1978年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奸污女青年,教唆青年犯罪的,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办”和1970年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干部利用职权,为非作歹的,要 撤职查办”的精神是一致的,即依法惩办的是利用职权,为非作歹,奸污女青年,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对他们当时以“奸污女知青”或“破坏上山下 乡”罪惩处是对的。
但当时由于“左”的思想指导,有的处刑畸重,对仍在服刑的,应当改判,适当减轻其刑罚。对因受“左”倾错误路线影响,把男女青年双方自愿的通奸和男女未婚青年之间自愿的性行为等一般违法或者道德问题当作犯罪惩处是错误的,应改判纠正,宣告无罪。
我们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妥否,请批示。
1986年8月14日
【附录】平反文书一: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名武昌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夏刑再初字第1号
【附录】平反文书二: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武刑再终字第1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