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
三项指控指其受贿316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一、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雷政富接受重庆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明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08年2月,肖烨等人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以借款为名向雷政富索要人民币300万元。雷政富要求明某借给肖烨人民币300万元。其后,明某将肖烨拒绝归还借款一事告知雷政富,雷政富表示由其本人归还,明某提出不用归还,雷政富予以认可。2010年11月,雷政富、肖烨为掩饰犯罪事实,由肖烨归还了明某人民币100万元。二、2011年3月,雷政富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市某发展有限公司争取扶持资金提供帮助。同年6月,雷政富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印某给予的美金1万元。
三、2012年,雷政富利用职务之便,为时任重庆某医院骨科主任的范某在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收受范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雷政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庭辩
雷政富:“今天庭审客观公正”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300万元是企业间借款还是受贿款、印某给予雷政富的1万元美金是否属于受贿款、范某送雷政富妻子的10万元是否归还、证据是否成立充分等四大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雷政富让明某公司借给肖烨公司的300万元是借款,应属于民事纠纷,雷政富在其中仅起居中介绍作用,对该300万元借款没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处置的权利,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雷政富及辩护人对另两笔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提出异议。针对“雷政富为时任重庆某医院骨科主任的范某在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收受范某给予10万元”指控,雷政富及其辩护人称,这笔10万元是由雷政富的妻子聂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的,聂某事后及时将钱归还范某,证人范某、聂某就此出庭作证,接受了法庭的询问和调查。
雷政富在最后陈述中表示,今天的庭审客观公正,让当事人、控方、辩方、证人都充分发表了意见,并称“那300万元的确是借款,我自始自终都没有过贪念,也没有让明某替我埋单之嫌”。
经过近7小时庭审,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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