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凌晨,李某的两位新律师发布声明,指出本案是未成年人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所以酒吧违法应负责任。声明发出后,有媒体采访李某的新律师,对方表示将为李某做无罪辩护。 李某轮奸案一直引人注目,而今,李某的律师“居然”敢声称为他做无罪辩护,这下算是捅了马蜂窝了,网民的口水足以淹死他的新律师。虽然对李某无罪的说法不以为然,但还是要坚持说,让李某的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 正如李某先前的代理律师薛振源不想做无罪辩护,向梦鸽请辞,是律师的权利一样,李某新聘请的代理律师愿意为他做无罪辩护,也是律师的权利。虽然《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网友对律师为李某这样的“坏人”做无罪辩护还是感到不解。可别忘了,李某迄今为止还只是个犯罪嫌疑人,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定罪,怎么能说他一定构成犯罪呢? 何况,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即便对于同一件事实,每个人看问题角度不同,提出的观点也可能不同,对于他人认为有罪的事情,律师怎么就不可以提出无罪的认识呢?再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是对于公认的犯罪事实,律师依然可以提出无罪辩护,因为,在法治社会,不仅要讲究实体正义,也要讲究程序正义,一个实体准确的案件,如果程序不正义,依然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罪。最典型的是美国辛普森案,连法官都认为他有罪,可律师硬是提出警察取证违法,进行无罪辩护,最终,辛普森被判处无罪,这虽然可能放纵了犯罪,但制止了公权力违法。 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李某似乎是个十恶不赦的坏人,为坏人进行辩护为网民所不能容。但是,在法治社会,就应当允许有律师为“坏人” 辩护。想当初,在“重庆打黑”中,著名刑法学专家赵长青为所谓“红顶商人”、“黑社会头目”黎强辩护时,就被网民大骂。流风所至,甚至一些律师也不敢、不愿为“坏人”辩护。但是,今天回顾那一段往事,这场“打黑运动”的合法性本身都成了问题,回头看网上谩骂更是恍若隔世。因此,当一个社会,没有人敢于为“坏人”辩护的时候,好人离孤立无援也不远了。 让李某的律师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这不是任由律师做无罪辩护,而是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反驳,“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因此,可以反对李某的律师做无罪辩护,但不能阻止无罪辩护的步伐。只有当律师为了做无罪辩护而不惜制造伪证,或者律师本身不是合格的辩护主体——例如有人质疑李某的新律师之一王冉曾任本案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违反了法律和行规时,我们才能说,请闭住你无罪辩护的嘴!浩瀚(江西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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