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山东省若干法院的违宪行为
申 诉 书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张德江委员长:
您好!
作出判决的山东省省市区三级人民法院(下称三级法院)枉法裁判(详见山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做出的(2013)鲁民提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三级法院无视宪法和法律,对于践踏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容忍、放纵,甚至视而
不见。
作为国家机关的三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渎职,对于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不予
以追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
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规定,他们
不作为,不维护宪法的尊严,判决没有做到保证宪法得到实施。乱作为,乱判决,
不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有损宪法尊严,滋长了违反宪法的行为,妨碍了
宪法的实施。
作为国家机关的三级法院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关于“一切
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
究”之规定,作为国家机关的三级法院未遵守上述规定审判,也未追究违反宪法和
法律、非法拆除申诉人所居住和营业的房屋,捣毁申诉人财物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刘勇、刘胜的法律责任。
三级法院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国家维护社会秩
序......制裁危害社会治安”、“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犯罪分子”的规定。三级
法院对于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毁坏上诉人财物的犯罪嫌疑人刘勇、刘
胜等的行为未予以制裁,未予以惩办,未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级法院的枉法裁判,对于我,可谓雪上加霜,对于我合法权益的损害特别严
重,损害了宪法赋予我及家人的财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居住权等基本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土
地.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犯罪嫌疑人刘勇、刘胜等,侵占我的宅基地,抢占了我的宅基地,毁坏了我的
住房和营业用房等合法财产,侵犯了我的住宅。显然,犯罪嫌疑人刘勇、刘胜等践
了宪法,十分明显。但是,三级法院未判决终究其法律责任。明显的渎职行为。
我上诉上访近10年,历尽了艰辛,我曾经给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写信反映
这个问题,但是,问题得不到解决。
鉴于此,我毅然决然拿起宪法武器,反击该三级法院的腐败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
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
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
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
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规定,提出申诉,并提出
意见和建议。敬请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关于“......监督宪
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
作”的规定,督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我的案件,或者指定山东省以外的法
院依法审理,给我公正的裁判。
申诉人:侯学忠
2017年5月16日
(2017年5月17日23:33:06修改)
文章来源:世界监督学会论坛: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09&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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