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青海海北州报道:前不久多家新闻媒体接到来自青海省西宁市一位民营企业家董女士的实名投诉,董女士在投诉中反映:2015年3月26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永固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建安)与我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楼体位于海北州祁连县城民族路1号楼的3-6层,共计140套,5800平米左右,租期9年。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我向出租方详细询问了该楼的具体产权情况,出租方—永固建安故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言辞凿凿说出租的楼体是商品房,产权完全归他们公司所有,让我放心承租。在这种情况下,我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投资了近800万人民币对承租的3-6层共140套毛坯房按照三星级宾馆的标准进行了装饰装潢。
被违规出售的整栋公租房(位于海北州祁连县民族路)
然而,在办理酒店手续和后续经营过程中,才发现我承租的3-6层完全是由国家专项捆绑资金(每套59500元的标准,项目审批实际是160套,共计952万元),承建方(永固建安)为了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实际上只修建了140套公共租赁房。我发现并不是他们说的商品房后,多次向当地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反映该问题,但都没有明确答复,并且我在反映该问题的后续过程中,发现了祁连县住建局无视国法国策,私下与永固建安签署了一份所谓“配建公租房”还款协议,该协议上注明由祁连县永安公司从2016年10月开始分期返还给祁连县住建局该楼3-6层的国家专项配套资金共计952万元,试问该款项是国家专项捆绑资金,返还到祁连县住建局,是国家公共租赁房政策允许还是国家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允许?是青海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允许还是海北州相关政策允许?难道国家政策法规在地方上就是一纸空文吗?这是国库的钱,返还给祁连县住建局,试问这笔钱该怎么面对审计部门?在祁连县住建局2011年与永固建安签署的2011年祁连县公共租赁房委托承建协议书上很明确的写清了该公共租赁房是由祁连县住建局委托永固建安承建,由国家的专项配套资金建设,项目的所有权属归祁连县住建局,明明就是祁连县住建局当时委托永固建安代建的公租房,何来配建一说?这种偷换概念、狸猫换太子的丑恶行径居然还在上演!当地政府在做什么,监管部门又在做什么?
海北州祁连县住建局办公地址(祁连县政府院内)
我与永固建安在祁连县人民法院庭审举证过程中,永固建安在公堂上还敢言之凿凿的说该楼是商品房,只是楼体名字叫做“公租房”,并且还敢拿出在2016年11月10日与祁连县住建局签署的一份回购该公共租赁房的还款协议,由于祁连县住建局罔顾国法,置国家政策于不顾,与永固建安私下官/商/勾/结,炮制出这份可笑的还款协议,祁连县人民法院既不深入调查也不依法审理,仅凭一份违规违纪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协议就胡判乱判,说什么永固建安公司对该楼享有完全产权,判决投诉人董女士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永固建安公司缴纳租赁费。试问,什么叫做完全产权?你法院如此判决证据在哪里?根据在哪里?2011年立项就是公共租赁房,国家专项资金建设的公租房就这样被法院乱判,导致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吞,祁连县人民法院该当何罪?
由于该楼实际使用性质是公共租赁房,属于国家财产,根本无法变更使用性质,导致我投资的酒店手续没有完全批下来,从2015年开业到现在,一直处于半停业状态,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投资近800万(可做第三方评估、也可做固定资产评审),为此背上了巨额债务,导致现在债务缠身,债务纠纷不断,艰难度日。
希望全国的新闻媒体关注此事,实地调查采访,还原事实真相,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私自违法出租、出售国家公共租赁房,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曝光,希望青海省纪委、海北州纪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记者实地调查采访:
2017年11月1日,记者一行从北京飞往青海西宁,在西宁,记者见到了投诉人董女士,她给记者提供了详细的文字材料及相关证据。记者认真梳理后发现,董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公共租赁住房》是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7月15日起开始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章25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五章33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海北州祁连县住建局把政府投建的公租房出售给承建商涉嫌违法,海北州住建局负有监管责任!
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楼
2017年11月2日,记者一行从西宁驱车赶往海北州,在海北州委宣传部,一位姓樊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天是海北州全委会议,州、区、县的科级以上党员干部都参加,会议的内容是学习领会党的19大会议精神,会期一天。记者只好到会议中心外面等候。中午11:30左右,与会人员走出会场,记者见到了海北州纪委书记王延奇,王书记翻看了记者提供的投诉人董女士反映材料后,马上安排海北州纪委监察局副局长马有益与记者对接,于是记者一行随马副局长去了州纪委。在海北州纪委马副局长办公室,马副局长认真审阅了记者提供的投诉人董女士的反映材料,并安排一名女工作人员认真记录,简单的程序履行后,马副局长表示,纪委非常重视此案,欢迎新闻媒体关注、报道,建议投诉人董女士再写一个详细的举报材料反映给纪委,州纪委一定按章办事、秉公查办。
离开州纪委,记者通过短信与海北州住建局李君祥局长联系,并把投诉人董女士的反映材料发给了他,李君祥局长回信息说,他下午还要参加会议不能和记者见面,他对此事不太了解,让记者先把董女士反映材料交给州住建局办公室。过一会又回短信说,祁连县住建局出售公租房,有政府批文,祁连县住建局可以给记者提供。过了一会儿,祁连县住建局闫林局长打来电话,约记者明天上午见面,他提供政府批文。
为了能看到祁连县住建局闫林局长提供的出售公租房的政府批文,记者决定当晚住在海北州。直到11月3日上午10:30,记者也没有接到祁连县住建局闫林局长的电话,于是记者拨通了祁连县住建局闫林局长电话,这位县住建局长大人告诉记者,他今天在外县开会,下午5点以后再联系见面事宜。记者感到这位局长大人有点不靠谱,于是驱车赶往州政府,想向海北州负责城建的徐副州长了解情况。在州政府,徐副州长的办公室房门紧锁着,于是记者拨通了徐副州长手机,记者表明采访意图后,徐副州长只说了开会两个字就匆匆挂了电话。记者在州政府走廊发现阿更登州长的办公室还开着,于是敲门进去,正巧阿州长的秘书在,他告诉记者,阿州长很快就回来。不到一分钟,阿更登州长果然回来了,记者赶忙与阿更登州长打招呼说明来意,阿更登州长客气的让记者先坐,秘书也给记者端上两杯热茶,此时,记者的心里感觉暖暖的,阿更登州长认真地翻看着记者提供的投诉人董女士的反映材料,几分钟后,只见阿更登州长一拍桌子喝道:公租房怎么能卖呢?这不是违法吗?啊州长希望记者转告投诉人董女士,把反映材料举报给信访、纪检部门,州委、州政府一定会给举报人一个说法!
直至11月3日晚上9点,记者也没有接到祁连县住建局闫林局长的电话,记者试着拨打祁连县住建局闫林局长,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可见,海北州住建局李君祥局长所说的“政府批文”纯属子虚乌有!
青海省海北州纪委办公楼
记者采访后记:
采访结束后不到一周,投诉人董女士打来电话,告诉记者二审法院(青海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下来了,维持了一审判决。投诉人董女士告诉记者,当她拿到二审的判决书时非常惊愕!她不相信这是真的!她怎么也想不到二审法院会这样判决!投诉人董女士气愤地说:二审判决书这样载明:海北州中院认为:上诉人(反映人)与被上诉人(永固建安)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此时该租赁房屋所有权由祁连县住建局所有,但依照2016年5月4日海北州政府北政函(2016)26号《关于同意祁连县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批复》及2016年11月10日祁连县住建局与被上诉人永固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配建公租房还款协议》为依据,判定维持一审判决!请问,海北州中院你们依据的批复也罢还是还款协议也罢,是否与国家相关政策相违背?海北州政府的批复里哪一条写了祁连县住建局可以把国家财产擅自出售给当地私企?作为海北州中院,你们作为执法部门,到底有没有深入了解真相?不仅不还当事人一个法律公正,还充当了地方政府违法乱纪的保护伞!
2010年,国家七部委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就指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众所周知,公租房只是我国保障类住房之一,把公租房保障对象定位于中低收入人群——不仅政策定位要准确,政策执行也要准确。这样一来,才能解决好户籍人口中的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及外来务工者在内的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就是要使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众基本住房能够得到保障和支持,要使保障性住房真正惠及困难家庭。把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落到实处!保障房是专门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托底房”,必须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力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尤其是加快棚户区改造,着力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
然而,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住建局违规把公租房出售给承建商,而承建商又把公租房出租给个人用于经营酒店使用,这严重违反了国家住建部颁发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也背离了建设公租房的初衷!海北州住建局负有监管责任,试想,政府投建的公租房受益者不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谁来负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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