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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民政局:坑民、害民、折腾老百姓之举
发布时间:2014-08-01 04:44  来源:监督员
葫芦岛市民政局:坑民、害民、折腾老百姓之举
葫芦岛市民政局以及建昌县民政局违法要求公民履行义务
请看葫芦岛市民政局的行为合法吗?
2014年7月30日上午,辽宁省建昌县...组80号村民刘某,身份证号码:...在外地浙江等地工作,因购房需要单身证明,但是,无暇亲自到建昌办理,委托其父亲携带户口簿等刘**前去办理,被马主任拒绝,该主任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委托事项的规定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作为和乱作为,告知刘**,葫芦岛市民政局有文件规定,让当事人刘某从浙江亲自办理,或者办理委托公证...

一个事实证明,搞得如此繁琐,笔者认为,这是小题大做,将简单事情复杂化,给老百姓增加负担,这不是利民便民,简直是坑民、害民,折腾老百姓。
如此无视法律,无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服务的规定,属于明显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可见其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没有效果。请有关部门依法纠正并查处。

附: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 社会事务司 时间:2012-06-25 13:16
  
(民发(2012)99号 2012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房产交易、银行信贷、遗产继承、出国定居等原因,需要当事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形不断增加。为满足群众现实需求,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陆续开展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当前,各地出具证明的数量日趋增多,所出具证明在城乡居民生活中的作用也日益突显。为切实做好此项服务工作,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受理机关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及历史数据补录情况,按照便民原则放宽出具证明的受理机关。


  二、申请人


  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格式见附件1)或《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格式见附件2),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下同);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四、出具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3)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4)。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时查阅起始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保存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起始之日。当事人离婚、丧偶后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查阅起始时间为当事人离婚、丧偶之日。查阅截至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出证前一日。当事人户口发生过迁移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户口迁出、迁入时间出具证明;现户口所在地与原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信息已联网的,可由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


  申请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查阅信息不符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出具证明。


  五、编号及存档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统一编号为Zaaaaaa-bbbb-ccccc,其中“aaaaaa”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号,“ccccc”为当年出具证明的序号。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改为9位。


  出具证明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归档,其中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死亡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申请人声明书、委托书等材料留存原件,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或一式两份的原件)一并归档。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各地可依据本意见精神,根据当地工作实际,从解决群众需求、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出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指导基层妥善处理个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为出具证明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推动出具证明工作有序开展。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快补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推进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同时加强与主要用证部门的协商,通过建立部门间婚姻信息核证共享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进一步体现为民服务理念。


  


附件:1.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式样)


  2.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式样)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式样)


  4.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式样)




附件3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式样)
(编号:Zaaaaaa-bbbb-ccccc)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国籍: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本婚姻登记机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________________记录(选择填写:结婚、离婚后再婚、丧偶后再婚)。
本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机关所查阅范围及查阅时段内没有婚姻登记记录。
 
                  
                   婚姻登记员签名:
                       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这是葫芦岛市建昌县婚姻登记处的回应:                                                      

情况说明
2014年7月21日我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接到一名男士咨询电话,并声称自己是北京某媒体记者,为他人(刘某)咨询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事宜,我处工作人员详细告知了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并根据民政部文件“《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葫芦岛市民政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通知》(葫民发【2013】21号),“为解决我市婚姻登记信息不全和登记中暴露出的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符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申请人应亲自申请,如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由、申请人的现婚姻状况)、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及代理人的身份证等材料。”
这名声称自己是北京某媒体记者的男士说当事人一不想本人亲自到场,二不想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就必须给我办,我处工作人员又耐心解答,这名声称自己是北京某媒体记者的男士仍然坚持己见。
几日后这名声称自己是北京某媒体记者的男士往我处打来电话说当事人(刘某)可以本人亲自前来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是不能提供户口簿原件,称其原件丢失,我处告知可以去当地派出所补办,具体补办事宜需要咨询当地派出所,但是这名声称自己是北京某媒体记者的男士不仅不想去补办户口簿还语气强硬声称不拿户口簿原件就想直接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我处工作人员又耐心解释如提供证件材料不合格无法办理。但是昨日2014年07月30日,当事人刘某的父亲持着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未持有当事人刘某的身份证证件、也没有带当事人(刘某)的二寸免冠照片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来我婚姻登记处想为其女刘某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我处工作人员通过其父与刘某取得了联系,我登记处马主任与刘某通过电话沟通,再一次耐心详细的告知了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所需提供证件材料,如果刘某有时间能够亲自回到我县婚姻登记处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即使到达我处时已经是下班时间,我婚姻登记处愿意留有值班人员为其专门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果没有时间亲自到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说明委托事由)、户口簿、身份证和两寸近期免冠照片。当事人刘某听后,表示同意并感谢。
但是这名自称是北京某媒体记者的男士(不知道是真记者还是假记者),多次用座机电话(号码为0579—86810403,经核实此电话号码归属地为浙江金华)拨打我婚姻登记处咨询电话,我处工作人员每次都耐心解释,但该男士情绪激动、态度恶劣,多次导致我处工作人员与其无法沟通,并断章取义、扭曲事实在中国监督网进行辱骂“葫芦岛市:坑民、害民、折腾老百姓之举”,对葫芦岛市民政局以及建昌县民政局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我们认为,我们的执法行为有明确的文件规定,而自称是北京某媒体记者的男士,是在其无知的情况下对我们的工作横加指责,你如果是假记者,我们可以忽略,如果是真记者,我们简直是无语了。
建昌县婚姻登记处

2014年7月31日

葫芦岛市民政局文件   

葫民发{2013}2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解决我市婚姻信息部全和登记中暴露出的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人应亲自申请,如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由、申请人的现婚姻状况)委托人户口薄、身份证及代理人的身份证等材料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三、申请人得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公安机关、街道、社区等部门载明夫妻关系的证明及对方的死亡证明。
四、已婚出具婚前《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需同时持本人的结婚证
五、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有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证明信,到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虽然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不是婚姻登记机关的法定职责,但是出具《无婚姻状况证明》是一项民心工程,婚姻登记机关应从解决群众需求出发,按照方面群众办事的原则,根据婚姻数据库的最新记录,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

                                                                               葫芦岛市民政局
                                                                                   2013年7月31日


 

【中国监督网监督员:葫芦岛市建昌县婚姻登记处对于媒体的批评指责,迅速做出回应,这一点值得褒扬,值得其他有关部门学习。遗憾的是,没有看到有葫芦岛市建昌县婚姻登记处印章的文件。该局为什么不将文件扫描上传?让公众看看,让公众监督之。】
 

    我们先假定上述2帖文是葫芦岛市建昌县婚姻登记处的回应内容。中国监督网监督员认为:葫芦岛市民政局葫民发{2013}21号文件(以下简称21号文),至少存在下列不合法、不合理之处:
      21号文:如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理由如下:
     不妨先看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要求必须公证委托书。一般情况下,可以口头委托。可见,葫芦岛市制定21号文,硬性要求委托书公证,其行为是乱作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1、《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委托书无须经过公证。显然,葫芦岛市21号文,多此一举,不符合民政部规定。
      2、葫芦岛市民政局不是立法机关,无立法权,无权行文给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设定公证义务。此举是越权行为,况且,民政部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已经很详尽,且可行,无须葫芦岛市再行文。但是,葫芦岛市悍然行文,多此一举,属重复劳动,葫芦岛市民政局文牍主义、文山会海就是这样形成的。
      3、公证需要交费,需要消耗大量时间来回奔波办理。葫芦岛市民政局增加了很大的负担。委托书公证,必须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信息文件存留,这样浙江的委托人刘某、建昌县的刘某之父都得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是不是很麻烦呢?
    监督员认为,此举可以定性为:葫芦岛市民政局违法要求公民履行义务。

      4、葫芦岛市民政局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关于讲究工作效率的原则。将举手之劳的查询信息服务工作当作十分复杂的事项办理,真可谓折腾申请人。该局婚姻登记处马主任(女士),还以将该局曾经出具过错误证明为由,说服申请人办理委托书公证。民政局的错误,引发了该局颁发21号文。真是逻辑混乱,岂有此理!马主任还要求申请人刘某去索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前,携带2张登记像,监督员认为又是多余的要求,乱作为。
      5、监督员指出21号文的违法之处,建议其执行法律和民政部规定,对于21号文的错误之处,立即向民政局领导汇报,不得执行违法法律规定的21号文相关规定,马主任当作耳旁风。难道马主任对于法律的效力高于21号文这一点也不知晓吗?这样的主任合格吗?法律考试过关了吗?法律知识缺乏,为什么还能够担任主任职务呢?任职过程中是否有猫腻呢?监督员有合理的理由提出这些怀疑。
      6、民政部:“各地可依据本意见精神,根据当地工作实际,从解决群众需求、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出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指导基层妥善处理个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为出具证明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推动出具证明工作有序开展。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快补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推进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同时加强与主要用证部门的协商,通过建立部门间婚姻信息核证共享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进一步体现为民服务理念。”

      其中提出了“解决群众需求、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同时提出了工作质量方面的要求,直至建立部门间婚姻信息核证共享机制。
      21号文可以看出,葫芦岛市民政局制定的规定内容,与民政部上述便民利民简化手续的原则背道而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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