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华卫视报道(记者王红利)本网接到湖北黄冈张伟清的爆料,黄冈市黄州区政法委及黄冈市黄州区公、检、法无视党纪国法,狼狈为奸,对勒索其钱款、诈骗其房产、侵占其执行款的查凤琴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不打击,反而为其充当保护伞,致使查凤琴等人更加有恃无恐、肆无忌惮,不但制造多起刑事案件,而且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捏造事实,滥用诉权,多次提起恶意诉讼,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本网特派记者前往实地进行调查。
2016年11月1日,记者在湖北省黄冈市见到了爆料人张伟清。张伟清曾在部队服役十二年,后转业至湖北省黄冈市政府工作,具有四十多年党龄,虽然张伟清现已年过六旬,但精神矍铄,思维敏捷,仍然体现出军人的风范,唯独在讲述案情时,张伟清显得神情恍惚,心有余悸,可见这件事对他的身心打击如此之大。
张伟清告诉记者,自2005年至2013年8年间,查凤琴等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但多次对我实施勒索、诈骗、盗窃、绑架、伤害等暴力犯罪行为,还故意制造多起恶意诉讼,对我造成各种经济损失高达400余万元,使我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伤害。其中,最难以令人容忍的是,2010年9月26日17时许,查凤琴等人公然肆无忌惮地在黄冈市公安局大门口将我绑架,对我百般毒打,我被非法拘禁4天4夜,趁其不备才逃了出来。在此期间,我姐姐、弟弟多次向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报案,要求依法追究查凤琴等人对我实施绑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总是推脱扯皮、置之不理。我也多次委托彭桂珍向有关部门举报、信访,至今我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鲢鱼巷223号的房产还被查凤琴非法霸占,我委托查凤琴代领的执行款334317.16元还被查凤琴非法侵占。
图:接受案件回执单
张伟清捧出一大摞材料,记者发现各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就有三十多份。张伟清向记者出示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2012年4月1日出具的“接受案件回执单”和2013年1月4日作出“黄州公(经)刑撤通字[2013]第002号撤销案件通知书”,气愤地说,我控告的查凤琴合同诈骗案本来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已经立案侦查,可是,黄冈市黄州区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区长陈柏章却以黄冈市黄州区政法委的名义组织公、检、法有关工作人员召开联席会议,并假借黄冈市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市长汪治怀以黄冈市政法委的名义下发指令,非法将查凤琴合同诈骗案撤销了。
图:撤销案件通知书
接着,张伟清取出7份民事判决书和14份民事裁定书,告诉记者,这是2008年至2016年8年间查凤琴或者以其他人的名义对我提起5次恶意诉讼,最终审理结果为3次撤诉、1次驳回起诉,其中5次非法查封我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鲢鱼巷223号的房产。
第一次恶意诉讼是查凤琴与前夫李合林起诉我借款纠纷案件,查凤琴与前夫李合林于2009年2月27日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州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作出(2008)黄州法赤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准许李合林、查凤琴撤回对我的起诉。
第二次恶意诉讼是原告查凤琴的丈夫喻友寿起诉我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喻友寿或委托代理人未到庭参加诉讼,黄州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0)黄州民初字第755-3号民事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第三次恶意诉讼是查凤琴起诉我、第三人喻友寿、第三人余汉文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查凤琴于2013年5月8日向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作出(2013)鄂团风民重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准许查凤琴撤回对我、第三人余汉文、第三人喻友寿的起诉。
第四次恶意诉讼是查凤琴起诉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黄州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鄂黄州民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驳回查凤琴的诉讼请求。查凤琴不服判决,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冈中院)提起上诉,黄冈中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3)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01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五次恶意诉讼是查凤琴的哥哥查效恒起诉我合同纠纷案件,黄州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3)鄂黄州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驳回查效恒的诉讼请求。查效恒不服判决,向黄冈中院提起上诉,黄冈中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112号民事裁定,撤销黄州法院(2013)鄂黄州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发回黄州法院重审。最后,黄州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508号民事判决,查效恒与我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驳回查效恒的其他诉讼请求。
图:张伟清报警记录
张伟清又取出2份民事判决书和5份民事裁定书,无奈地告诉记者,这是2009年至2015年6年间我起诉查凤琴的民事案件,黄州法院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我两次提起上诉,黄冈中院违法两次发回重审;我申请再审,黄州法院又驳回我的再审申请;我再提出申诉,黄冈市人民检察向黄冈中院提出抗诉,黄冈中院最终还是裁定维持按撤诉处理。黄州法院于2010年6月5日作出(2009)黄州陈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不服判决,向黄冈中院提起上诉,黄冈中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黄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裁定,撤销黄州法院(2009)黄州陈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发回黄州法院重审。黄州法院重审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黄州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再次驳回我对被告查凤琴的诉讼请求。我对重审判决不服,又向黄冈中院提起上诉,黄冈中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207号民事裁定,再次撤销黄州法院(2011)黄州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再次发回黄州法院重审。
黄州法院对该案二次重审时,于2013年3月25日向我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4月11日8:30开庭审理,由于我的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同一时间在黄州法院堵城法庭参加另一起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未能准时到庭,且我的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在该案开庭之前已向主审法官说明了特殊情况,在该案开庭之后也向合议庭提出书面说明未能准时到庭的理由,不符合“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情形,可是,黄州法院却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我对民事裁定不服,遂向黄州法院申请再审,同时于2013年5月10日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向黄州法院提出黄州检建[2013]07号检察建议书,黄州法院并未接受该检察建议书,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驳回我的再审申请。之后,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黄检民(行)监[2014]42110000040号民事抗诉书,以黄州法院(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黄冈中院提出抗诉,黄冈中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鄂黄冈中监一民抗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黄冈中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黄监一民再终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维持黄州法院(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裁定。
图:张伟清向湖北省公安厅信访通知单
针对上述发生的案件,记者向法学专家咨询,法学专家告诉记者,查凤琴等人的所作所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张伟清应当向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报案,依法追究查凤琴等人的刑事责任,如果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不立案侦查,就涉嫌渎职犯罪,张伟清可以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图:张伟清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案发今日长达10年之久,张伟清四处漂泊,有家难归,查凤琴等人却逍遥法外,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对张伟清多次报案置若罔闻,何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威严,又何以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本网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