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有此理?!汉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文斌(党组书记、局长)乱作为拒不赔偿。 汉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证乱作为,一错再错,知错不改,造成损害拒不赔偿。 赔偿申请书(经查询,该单位已签收) 赔偿请求人(受害人):尹鸿方,男,1955 年 12 月 28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观圣村 4-18 号。公民身份号码:422228195512283615。电话:19986285082. 赔偿义务机关: 汉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 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 268 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该局党组书记、局长), 联系方式:0712-8392655。 赔偿请求: 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1、律师费,3450元,2、诉讼费50元、3、复印费150元,4、交通费400元,5、招待费400元,6、精神损失费50000元,7、康复费50000元,8、务工费30天x462元=13860,9、法律咨询费3000元,合计121,310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 由于赔偿义务机关汉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文斌,作为党组书记、公务员、局长不合格,他无视党的八项规定精神,无视党中央反“四风”的规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在思想上行动上未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行为、造成了不良后果,应该被革职查办。 政治素质如此之差,执行力差,领导能力差,却被任命为局长,申请人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其涉嫌行贿买官。 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执法单位,但是,李文斌等无视法律,无视党中央规定,胆大妄为,违反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方针,违反了政治纪律,在办理吴翠仙不动产证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李文斌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他们表面口头上高喊“两个维护”,而行动上另搞一套,我行我素,实际上唯我独大。 整体政治素质差,加之干部队伍无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本领。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涉嫌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实际上,李文斌的部下,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很差,汉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风气很坏,毫无服务意识,与公务员的职务格格不入。电话反映问题,接听电话人员,答非所问,东扯西拉,忽悠人民群众,不纪录不汇报,无回应,等于没有说浪费了电话线和电话机。连该局办公室主任也是那样,用电话玩弄人民群众。 多年来党中央就规定全面依法治国,但是,李文斌等领导当作耳边风,无视法律,口是心非,两面三刀,欺上瞒下,不作为乱作为。他们随心所欲地办事,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唯利是图,涉嫌办人情案关系案,办金钱案。申请人的房屋竟然,确权给他人了,申请人丧失了所有权,他们心中没有法律的尊严,将庄严的法律当作儿戏。 从李文斌等办理不动产的过程来看,他们不作为乱作为都是故意的,对于党纪国法,对于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他们不屑一顾,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 李文斌局长打算:可以乱作为,满足申请人的要求,但是分文不赔。不过,李文斌局长拒不赔偿的要求,不合法。申请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依法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的办理不动产证的行为,张冠李戴,乱作为,不合法。已于2025年7月21日被汉川市人民法院(2025)鄂0984行初3号判决认定该机关败诉。办证不合法,必然被判决败诉。但是,该机关恬不知耻,知错不改,反而提出上诉。2025年10月30日,二审法院——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 09行终98号判决维持原判,又败诉了。 赔偿义务机关李文斌政治素质差,管理能力差,且知错不改,顽固不化。 其存在下列错误:办公室门难进,不准找局长等领导办事或者反映问题。办公室等工作电话号码不公开,拒不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只用于与其亲朋好友通信联络,拒不接听亲朋好友之外人员的电话,工作电话只用于搞团团伙伙。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存在门难进的问题,申请人可以直接去找到李文斌局长交谈,或者李文斌局长的办公室电话号码、手机电话号码是是公开的,那么申请人可以用电话、微信等渠道沟通交谈,那么可能用不着提前诉讼,即可纠正错误,不至于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打嘴仗、打官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关于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努力为人民服务等规定,他们不屑一顾。人民群众要求李文斌公开办公室电话号码,被拒绝,他们以信息公开条例无此规定为由拒绝公开其办公室等工作电话号码。打着信息公开条例的旗号,抵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执行,公然抵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这还是人民公仆吗? 起诉前,申请人历经李文斌之流多方面的折腾,十分难受,苦不堪言。 2024年12月17日赔偿申请人到赔偿义务机关的派出机构——马口所反映情况,要求纠正错误,重新办证,该所人员不登记不处理, 2024年12月18日,赔偿申请人又到到赔偿义务机关的马口所,反映情况,未果,而后,申请人到赔偿义务机关反映情况,接待人员目中无人,歧视申请人, 向他们反映情况,张某要求我起诉。他们未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违反了党的纪律,应该给与其纪律处分。 李文斌等的主要过错: 1、乱作为,非法颁证,剥夺申请人的房屋主权所有权。 2、耍官威,临架于法律之上,2024年12月23日在汉川法院提取行政诉讼,(18号发证)然而12月30号,仍然将错误的将不动产证发往关圣村,由吴领取。 3、浪费国家资金,搞形式主义,请多人次律师与申请人对薄公堂,摆龙门阵向申请人示威。 4、知错不改,且伪造证据不服一审判决,到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欲获得错误判决,以斜压正。 5、全局上下人员,一团糟。毫无服务意识,在申请人得知汉川市自规局颁发错误的不动产证书后,于2024年12月17日、18日到马口规自所,反映情况未果,又到赔偿义务机关,其工作人员说话态度生硬,让我站远些,站这些?像挤牙膏的,后来一个男性工作人员张继熊,他说,你拐了十七道湾十八湾,二十八湾都不止,最后,不由分说,不解决问题,责令申请人去起诉。 其工作人员欺负作为农民的老百姓,法院不让发言,律师倒戈,多次打电话叫我放弃!一人难敌群狼!公平何在,法律何在?申请人受尽了赔偿义务机关人员的折磨。 6、赔偿义务机关伪造证据。弄巧成拙,适得其反。 一审判决书,第4页第6行:“接受吳翠先的不动产登记申请”,第5页载明:第三人吳翠先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6行,载明: 2020年起,被告汉川市资规划局……(该表上认定案涉房屋权利人是第三人吳翠先) 一审判决第12行,并对房屋权属情况在马口镇桐木明村的公告栏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原告尹鸿方未提出异议。 纯属子虚乌有,2020年未设立桐木湖村。 核心:当初,如果李文斌等认真执行《信访工作条例》,无官僚主义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平等协商,那么,可以即时纠正错误,无须大动干戈,兴师动众,无须诉讼解决问题,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完全可以避免如此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为,给赔偿申请人造成了较大的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害和精神损害,特别是对于申请人身体健康造成了不可弥补的重大的损伤。因不动产权利丧失极其波折,申请人神经受到重大的伤害,晚上睡不着,半身麻木,到了70岁高龄,可能无法治愈,所需要的后期治疗费,不可估计测算。申请人提出要求赔偿数额是已经造成的损害损失,只是全部损失的一小部分。 2025年7月9号到汉川法院调解,该局李文斌局长、还有法制股长,发证科长,孙律师等5人在场,李李文斌局长说,老尹那,我们无冤无仇,证可以换,你想怎么换就怎么换,刁难你的工作人员可认给处分,也可认寄到你的手上,但你要撤诉,不能赔钱。 综上,李文斌局长等,对于违法办证之事,不思悔改。 尽管李文斌局长等不愿意赔偿,但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必须依法赔偿。 鉴于此情况,赔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其他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因此,申请人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申请人:尹鸿方 申请日期:2025年12月3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一、二审判决书摘要。3、申请人受害的陈述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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