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问题 1、 问:诉讼代理人应该由人民法院选定决定吗?诉讼代理人应该由当事人选定决定吗?为什么? 答: 诉讼代理人应该由当事人选定、决定,人民法院无此权利。 理由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这是法律授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不是属于人民法院的权利。可见,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属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他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也不得干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上述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授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选择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不是授予人民法院的权利。 2、 问:人民法院有权利审核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吗?为什么? 答:人民法院无权审核诉讼代理人的资格。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必须遵守上述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其行为必须合法。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越权,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得乱作为。不得以身试法。否则是违法行为。也是违反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大政方针的行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相关法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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