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有审查公民代理资格吗? 原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对公民代理都作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有审查许可公民代理的权利。但是后来修改的民诉法、行诉法都删除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法律巳否定了法院对公民代理资格的审查许可权,故人民法院没有公民代理资格的审查许可权。然而一些地方法院法官还在固守人民法院有审查公民代理资格的旧思维中,曲解法律,认为法律取消了公民代理权。 公民代理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权限于当事人而不在法院、法官。法院、法官去审查公民代理资格权是对当事人的委托权公然侵犯,是违反民法典、民诉法、行诉法的,新修改的行政复议法已经纠正了民诉法、行诉法委托代理规定的缺陷,明确规定了除律师、法律工作者外的其他公民有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复议权,该规定是对法院法官曲解法律的纠正,指明了人民法院、法官不再具公民代理资格的审查许可权。相关法律规定请自我学习理解,望地方各级法院、法官去真正读懂立法本意,不再去做违法审查许可公民代理资格酌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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