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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检察院鲁检行监〔2026〕91号决定正确吗
发布时间:2026-09-20 12:22  来源:当事人提供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鲁检行监〔2026〕91号

      侯学忠诉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鲁行终3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某一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该行政机关存在行政行为。在行政强制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系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强制行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或者受益机关已实际参与强制行为,则该行政机关或者受益机关一般不是适格被告,行政相对人应当以实际实施实际强制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强制行为系其他民事主体作出,或者有民事主体主动承认其自行作出强制拆除行为,应当从民事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等角度,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评判。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案涉承包地内核桃树是金岭镇政府强制清理的,金岭镇政府工作人员有参与,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而艾庄村村委认可是其雇佣铲车对案涉承包地内树木进行了清理,并且补偿了申请人承包地内蔬菜及农作物损失1000元。根据临淄区政府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能够证实金岭镇政府为落实国家保护耕地的政策,通知其辖区内各村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植树木的土地开展复耕工作。艾庄村村委工作人员及金岭镇政府驻村指导员与申请人就清理其在承包地内种植的树木协商未果后,艾庄村村委雇佣铲车对其承包地内树木进行了清理。原审法院认为金岭镇政府通知其辖区内各村开展复耕工作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行为,涉案清理主体应为艾庄村委会,符合本案实际。临淄区政府认定艾庄村委会强制清理了涉案承包地上的树木,进而驳回侯学忠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侯学忠的监督申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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