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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女子劳教所真实生态:坐老虎凳 缚死人床(4)
发布时间:2013-04-08 01:48  来源:Lens视觉杂志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2005年12月17日的一份调查笔录显示,当年8月受命护理关在特殊小号里的朱桂芹的劳教人员林景云作证,“护理三天期 间,看到朱桂芹只穿着胸罩和裤头,睡在水泥地上,只有一个草垫子和一套被服,没有床。”朱桂芹还称,当年11月来暖气时,她小号里的暖气片被拆除。

  由于不让出去上厕所,有段时间又连自己的脸盆也不让用,朱桂芹大便拉在地上,又被她糊到墙上,小便尿在娃哈哈瓶子里。以后当检察院接到家属报案前来查看,劳教所不得不专门洗刷了小号。

  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45条明文规定,对被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实行文明管理,应按规定标准供应饭菜和饮用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对疾病患者应及时给予治疗;被禁闭人室外活动每日不少于一小时。

  在小号里,由于不肯顺从和拿脚踢门,朱桂芹遭到了多种惩罚,其中一种是将双手扣在小号门的铁栅上,连续13天。司法部劳教执法细则明文规定,对 劳动教养人员使用戒具,只限于手铐。严禁使用背铐、手脚连铐和将人固定在物体上。2005年9月,朱桂芹家人报案,律师介入,检察院前来查证,当时朱桂芹 的腿已经肿得快要齐腰,脚面肿胀2寸高。

  辽宁省检察院监所处2008年4月8日出具的一份复查报告(办案人刘兵、李文渤)称,经城郊检察院调查证实,2005年4月30日至5月8日期 间,管教副大队长王艳萍“经请示汇报,对朱桂芹关禁闭和使用戒具措施,开始将朱的双手用手铐铐在禁闭室的活动拉门上,后改为单手铐在拉门上。”5月27 日,朱桂芹被关禁闭和使用手铐五天,“此间朱桂芹双手被铐在禁闭室的铁拉门上,睡觉时打开手铐。”但代理朱桂芹申诉案的律师调查笔录却显示,负责“包夹” 朱桂芹的夏宗丽作证,5月8日以后,晚上朱桂芹同样被铐着站立,无法睡觉。

  7月21日,因在王艳萍的办公室发生冲突,王让两名“四防”人员将朱桂芹摁在地上,用透明胶布将朱的嘴封住。该复查报告认定王艳萍有不按规定使 用戒具的行为,但以“事出有因”为由不予立案,只是向司法厅劳教局发了检察建议。马三家劳教所(以后改称院)对朱桂芹姐姐朱贵芝的信访答复意见亦承认,王 艳萍“不按规定使用戒具,违反了规定”。

  除了关小号和上手铐,检察院调查还认定,2005年5月8日,副大队长王艳萍等人在小号门口与朱桂芹发生冲突。王艳萍“一气之下打了朱桂芹两个耳光,经请示女所领导使用了电警棍”。

  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明文规定,使用警棍限于发生逃跑、骚乱和暴力袭警等情形。对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和女劳动教养人员,一 般不得使用警棍。但朱桂芹遭到电击却并非只此一次。根据朱讲述,她在关入小号的当天已经遭到电棍捅面部、太阳穴。5月8日之后,朱再次遭到电击。直到9月 29日,朱桂芝和律师一起会见朱桂芹,用手机拍下了朱桂芹的面部照片。这些照片显示,朱桂芹面部布满小红点和红斑,神情萎靡衰弱。一同前往会见的辽宁锁阳 律师事务所张源律师称,“第一感是电棍捅的。”朱的手指上也有出血的伤痕。

  张源和同事此后走访劳教人员进行了笔录取证,这些人先前都接受过城郊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曾被安排“包夹”朱桂芹的劳教人员李玉杰作证,队长王艳 萍5月8日将朱桂芹双手铐在铁门上,用大号电棍捅朱桂芹的“脸、身上、脖子、脑袋,脸边一条条地都出血了”。电击时间“挺长,能有20分钟左右”,在场的 李玉杰被吓坏了。打完之后,朱桂芹的双手仍被扣着,她正好来例假,只能由李玉杰帮忙料理。另一名“包夹”人员夏宗丽写材料证明,朱桂芹双手被向后铐在铁门 上殴打,之后用两个扣子扣在铁门上,大小便由“包夹”人员轮流收拾。

  另一份由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高洋律师取证的调查笔录显示,曾经护理朱桂芹的劳教人员丁英作证,她在6月16日前往接朱桂芹到一大队时,发现朱桂芹住的小号墙上有血迹。另外在给朱桂芹按摩头部时,发现朱的双太阳穴有瘢痕,她询问朱桂芝,朱回答是在二大队时被电棍打的。

  朱桂芹不是唯一遭电棍欧打的人。上访人员曲华松2008年9月被送入马三家劳教一年,在所里被上铐电击,面部烧成红疙瘩,曲华松的亲属在接见时拍下了照片。直到今天,曲华松仍不愿让外人看到当时自己“被毁容”的惨相。电击给胡秀芬留下了至今手指尖、双腿麻木的症状。

  劳教人员胡秀芬描述遭受电击的感受是“特别疼,浑身颤抖”,随即又摇头说“无法形容”。刘华也曾经被扒光衣服电击,甚至被电杵舌头。她描述说:“一凛一凛的,过电的时候心嘣嘣地跳。心不稳。电打在舌头上,跟针扎似的。站不稳,我也没硬撑。”

  盖凤珍有次眼看要受电击,一个队长劝阻说“她心脏不好,上电棍会出人命”,才得以幸免。

  “大挂”、“老虎凳”、“死人床”

  小号、手铐、电棍是见于劳教规定的。此外马三家劳教所里尚有各种名目的发明。

  “大挂”是手铐的延伸使用,但其复杂的程序和人体效果,已远远超出“将人固定在物体上”的字面意义。

  根据劳教人员讲述,大挂有十字挂、斜挂、平铐几种方式。十字挂中又分为两脚悬空或落地。朱桂芹在小号里受到的,是最轻的平铐。

  梅秋玉入院后不久提出要申请行政复议,被管教一再拖延过期,梅因哭喊而被上“大挂”:双臂被用手铐分开十字铐在两张床头,拉伸到臂长的极限,双 脚用一块夹板固定住。管教再拿脚一踹床,“筋就一抽,感觉胸里面都碎了”。悬挂的时间不长,“因为我身体不好,一挂我没气了,又赶紧放下来,一直到晚上吃 饭的时间才醒过来”。

  盖凤珍在2009年6月2日被上“大挂”,“挂了一个半小时到两个小时的样子。嘴也歪了脖子也歪了,出的汗不像水,像一层胶黏在脸上。”

  6月19日,盖凤珍因为不答应息访,又遭到了更厉害的“斜吊”和悬空十字吊。“一个手撑在上铺的栏杆,一个手扣在下铺的栏杆……斜吊完了给我十字吊,两个腿还悬空,只有脚尖能踮着一点地。”

  赵敏称她被上“大挂”的时间达到连续28小时。“先是吐水,后吐血。地下全是血。”值班队长担心出事,将赵放下来,由于赵敏不肯承诺下车间劳动,不久又再次被挂。赵敏的大小便都拉在了裤子里。吊久了之后,双臂血液不通,这时会解开手铐,让其抡一会双臂继续吊。

  肖溪就劳教所内“上大挂”解释,这并非合规的处罚,是个别干警的私自创意。“人体承受能力有限,到一定时间,使你屈服、服从。好比家长体罚孩子。这和干警的个人性格有关系,有人就认为她是管理者,就一定什么都对,对被劳教者没有一种理解。”

  由于上“大挂”的地点并非是在生活区或有监控设施的惩戒室,而是一间库房,因此可以任意施行。

  赵敏及其家人一再就其被虐待之事申诉。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暨控申科进行了调查取证,负责人姚科长承认存在类似情节。他对LENS记 者解释,“因为她闹,给她控制住一个地方,达不到虐待的程度。针对管理需要采取措施。和故意虐待还是有区别,是违反行政纪律和违法犯罪的区别。”姚科长 说,处理违纪是司法厅劳教机关的职责,检察院可以发检察建议处理,但由于劳教机关已经介入,因此没有必要。

  赵敏称,从“大挂”上下来后,她被送上了“老虎凳”。据她描述,“老虎凳”的样子是一个铁凳子,铁板有10厘米厚,两边有搭扣将手扣住,脚也上 锁,扣的高度使人无法伸直只能半弓着。一按机关,手脚就扣上了。搭扣都像手铐有伸缩功能,越动越紧。时间一久,粗糙的铁板会磨坏从尾椎到肩背的皮肤,手腕 脚踝更会被铐齿啮伤。5月12日赵敏在“老虎凳”上坐到半夜,原有冠心病的赵敏心脏疼痛,满脸全是汗水,身上穿的棉裤内外湿透了。赵敏的双腿脚踝上,至今 留有当年口齿留下的伤痕。

  辽宁省司法厅劳教局在2011年给赵敏的答复意见书中提到,赵敏申诉的“被关队长打后上大挂”和“被王艳萍等人拽坐老虎凳”问题,经劳教局组织 复查,“未发现干警对赵敏采取过激行为、实施虐待和动用刑具证据”。针对赵敏提出的调阅事发时监控录像的要求,答复称生活区内安装的监控设备硬盘容量有 限,仅能保留一个月左右的录像资料,已无从提取。

  “死人床”用于对绝食的劳教人员灌食和控制。根据劳教人员描述,“死人床”是一张皮革面的铁床,从床头到脚有多道铁质搭扣以及带索,可严密固定 束缚绝食者全身。被缚者身体赤裸,下身臀部部位有一个大小便口,绝食者可被长期绑缚不下床不能活动,灌食和大小便都在床上解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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